档案馆 2018-05-02
1.各单位的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不属于开放范围,应由专门机构指定人员管理。
2.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的人员,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
3.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提供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4.档案应在专门库房或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档案收进、移出、借阅必须登记,做到到帐档相符。
6.档案的提供利用、复制、摘抄、应根据秘密等级经相应领导批准,办理规定的手续。
7.销毁不归档文件材料和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到指定地点销毁,并有两人监销,不得卖给非指定的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
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携带秘密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9.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秘密档案、资料。
10.未经机关领导人批准,不得在报刊、书籍、声相制品和广播、电视、电影中公布。
11.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定期检查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