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档案报 2018-05-03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保华带来了一份题为《档案法(修改建议稿)》的议案。《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现行《档案法》已经无法满足境外法域“法规遵从”规制的需要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运行要求,也无法适应大数据环境下政府治理的现实需要,陈保华直言。
陈保华说,“法规遵从”是“最佳证据规则”的深化,最佳证据是基于严密文档控制体系产生的信赖利益,比如在反倾销调查中对证据材料提出的时效性、完整性、可靠性等要求,无一例外地证明最佳的证据就是档案,档案是“法规遵从”的基石。随着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记录历史、利用档案的形式和载体也因时而易,正由纸质文件逐渐转为电子文件。解决好电子方式存档问题,既需要实务探索,也需要法律引领。但因缺乏法律支撑,业务系统的信息记录是否需要归档保存的问题还存在争议。早日解决争议,将为今后开展信息共享与查阅服务提供有效支撑。
陈保华透露,《档案法(修改建议稿)》共9章64条,对现行法框架作出了较大修改,填补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缺失,细化补充了相关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增加了责任追究的规定,补充了电子档案信息技术的相关规范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关于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建议稿指出,档案的形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数据等;具体范围以有权机关经批准发布的归档范围为准;档案形成与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是单位负责人,应建立单位档案工作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全过程记录制度,法律有规制要求的档案其形成应作为法定要求明确提出。
关于档案的开放、利用和公布,建议稿提出,除移交时作了限制利用规定且该限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档案外,其他档案移交进馆后即可向社会开放;增写了有关档案开放利用程序、途径和为利用者提供便利等内容,从程序和细节上对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可操作性大大增强;简化了关于公布档案的要求,对于已公开档案,不再规定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简化了利用程序,为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建议稿专门增设“档案信息化与电子档案管理”一章,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立、电子档案的安全以及电子文件归档统一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档案工作监督管理,建议稿增设“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专章,主要就《档案法》实施过程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及档案的行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及相应责任提出规定要求,有助于规范档案行政权力的运行,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
关于法律责任,建议稿将档案违法行为的9种情形增加到18种情形,在处罚范围上突破了原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对“发生在档案馆”的个别违法情形进行处罚的限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境外司法机构审查证据时补强证据的可采信问题。
陈保华希望通过修改《档案法》,建立更加公开公正的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我国档案事业更好发展。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3月12日 总第3192期 第一版